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

作者: | 来源: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12-31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

 
京教工〔201439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北京高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充分发挥教代会在高校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教代会制度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二)学校党委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要将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代会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遵守教代会民主集中制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在《规定》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结合起来,完善考核、评价、激励、责任等机制,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

(三)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研究学校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教代会意见;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四)学校工会要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育引导教职工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出力。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会务筹备及闭会期间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落实教代会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情况通报教职工。

二、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首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首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六)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坚持依法依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关注教职工合理需求,反映教职工集体意愿,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坚持民主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尊重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三、明确职责,切实落实教代会的各项权利

(七)发挥民主参与作用,保证教代会讨论建议权的落实。听取大学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八)尊重民主决策权利,保证教代会讨论通过权的落实。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可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教代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保证教代会评议监督权的落实。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通过专题调研、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大学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

(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要完善学校日常民主管理制度,采取恳谈会、协商会、教职工议事会、民主管理接待日等形式,建立学校职能部门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对口联系制度,畅通沟通渠道。

四、规范制度,积极推进教代会自身建设

(十一)凡教职工人数在80人(含)以上的学校及二级单位,都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二级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民主管理权利。

(十二)学校新建、分立、合并、改制等,都要将教代会制度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学校所属企业,参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相应职权。

(十三)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议题、方案,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十四)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大会主席团可实行常任制,在闭会期间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另行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可根据教代会授权,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可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十六)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十七)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的选举规则、程序事项的表决规则、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结合学校实际,通过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调研、听证等制度,形成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完善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提案评选、代表培训、检查评估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五、严格程序,注重发挥教代会代表的作用

(十八)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名额按学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比例参照下列标准:

教职工在802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不低于30%

教职工在20110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占20%左右;

教职工在100120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占10%左右;

教职工在200150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5%

5001人以上学校可依据自身实际,科学设定代表名额比例。

各学校教代会代表的具体人数可根据实际在本校教代会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

(十九)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教研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其任期与本单位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二十)代表是教代会的主体,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要积极探索吸纳非事业编制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二十一)加强教代会代表履职能力建设,提升教代会工作质量。教代会代表要努力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要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要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要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评议和监督。

(二十二)注重发挥教代会代表在学校日常工作及校(院)务公开活动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代表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工会应当接受和协助处理其建议和申诉,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为教代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三)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将教代会制度建设作为大学章程建设重要内容,不断健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市教育工会要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代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指导和帮助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重视教代会制度规范化建设,注重教代会和工会干部的人事安排,有条件的学校工会应设立教代会办公室。学校行政要充分尊重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权利,支持和保障教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学校工会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和检查评估工作,针对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情况、提案落实情况、教职工满意情况等关键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及奖惩结果向教代会报告。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自201511日起施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发布的《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京教工〔200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

 

2014129

 

 

 

 

 

 

 

 

 

 

附件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提高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质量,保障广大教职工民主权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教代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依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方案,与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选举办法应包括:选区划分、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构成比例、选举办法等内容。同时,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学校各基层工会根据选举办法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推荐到相关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当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由所在团(组)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二、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

教代会应当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对换届时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三、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四、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现任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院士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教代会主要分为换届大会和届内年会两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及工会委员会负责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大会)

()换届大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学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经费预算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开始进行筹备工作;

2.确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3.向正式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

4.拟定会议日程、议程,提交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通过;

5.起草教代会工作报告,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学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6.提出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教代会常设领导机构(即执行委员会或常设主席团)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建议名单及产生办法,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会议选举;

7.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8.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9.学校工会于会前一个月将学校筹备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上报上级工会审核、备案。

()换届大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组织召集,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提出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4.通过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5.通过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6.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换届大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会议主席团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听取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专题报告;

4.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工作报告;

5.审议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7.必要时,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做出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向会议做出说明,提请会议确认;

8.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9.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会议发言;

10.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通过新一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11.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二、教代会(届内年会)

(一)届内年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学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及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会议的日程、议程、议题、经费预算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着手进行筹备工作;

2.起草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并于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3.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的报告;协调学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4.征集提案并进行归纳、整理;

5.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二)届内年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一般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召集。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听取代表调整、撤免、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4.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5.通过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三)届内年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2.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审议教代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6.必要时,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会议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会议做出说明,提请会议确认;

7.必要时,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8.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会议发言。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共同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

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设立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产生办法

1.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会议主席团提出下届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党委审查;

3.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确认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选举;

4.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二)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规则

1.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2.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议前向秘书长请假;

3.需经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通知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

4.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要密切联系教职工,主动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6.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并催办;会议纪要送达学校各位领导。

(三)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主要职责

1.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

2.向教代会报告代行教代会职权情况,提请确认和表决 

3.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4.听取各代表团(组)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5.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6.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7.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设立

根据教代会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具体情况,教代会下可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民主办学监督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等若干常设性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产生办法

1.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学校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教代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4.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向教代会或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5.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6.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内容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对讨论事项的评价;会议对议题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换届大会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

1.会议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

3.会议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会议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会议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二)届内年会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

1.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

3.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会议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教代会通过的并经学校同意的会议决议决定。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未设相应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由学校工会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提案征集工作是反映教职工建议和要求的最直接方式。代表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办理与落实等环节。

一、提案的征集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位代表提出后,须有五位代表(含)以上附议。也可以教代会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名义提出。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开展提案办理前的调研工作,包括与提案人沟通,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详细内容;与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沟通,明确提案原因、现状和涉及的后果影响;查询相关文件,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政策规定。

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要转交承办部门办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答复,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会议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会议提案落实的情况。

对优秀提案、优秀代表和优秀承办单位应该进行奖励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

 

                                          京教工〔201439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北京高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充分发挥教代会在高校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教代会制度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二)学校党委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要将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代会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遵守教代会民主集中制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在《规定》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结合起来,完善考核、评价、激励、责任等机制,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

(三)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研究学校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教代会意见;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四)学校工会要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育引导教职工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出力。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会务筹备及闭会期间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落实教代会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情况通报教职工。

二、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首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首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六)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坚持依法依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关注教职工合理需求,反映教职工集体意愿,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坚持民主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尊重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三、明确职责,切实落实教代会的各项权利

(七)发挥民主参与作用,保证教代会讨论建议权的落实。听取大学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八)尊重民主决策权利,保证教代会讨论通过权的落实。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可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教代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保证教代会评议监督权的落实。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通过专题调研、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大学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

(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要完善学校日常民主管理制度,采取恳谈会、协商会、教职工议事会、民主管理接待日等形式,建立学校职能部门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对口联系制度,畅通沟通渠道。

四、规范制度,积极推进教代会自身建设

(十一)凡教职工人数在80人(含)以上的学校及二级单位,都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二级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民主管理权利。

(十二)学校新建、分立、合并、改制等,都要将教代会制度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学校所属企业,参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相应职权。

(十三)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议题、方案,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十四)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大会主席团可实行常任制,在闭会期间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另行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可根据教代会授权,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可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十六)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十七)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的选举规则、程序事项的表决规则、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结合学校实际,通过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调研、听证等制度,形成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完善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提案评选、代表培训、检查评估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五、严格程序,注重发挥教代会代表的作用

(十八)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名额按学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比例参照下列标准:

教职工在802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不低于30%

教职工在20110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占20%左右;

教职工在100120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占10%左右;

教职工在200150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5%

5001人以上学校可依据自身实际,科学设定代表名额比例。

各学校教代会代表的具体人数可根据实际在本校教代会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

(十九)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教研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其任期与本单位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二十)代表是教代会的主体,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要积极探索吸纳非事业编制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二十一)加强教代会代表履职能力建设,提升教代会工作质量。教代会代表要努力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要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要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要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评议和监督。

(二十二)注重发挥教代会代表在学校日常工作及校(院)务公开活动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代表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工会应当接受和协助处理其建议和申诉,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为教代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三)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将教代会制度建设作为大学章程建设重要内容,不断健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市教育工会要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代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指导和帮助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重视教代会制度规范化建设,注重教代会和工会干部的人事安排,有条件的学校工会应设立教代会办公室。学校行政要充分尊重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权利,支持和保障教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学校工会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和检查评估工作,针对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情况、提案落实情况、教职工满意情况等关键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及奖惩结果向教代会报告。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自201511日起施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发布的《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京教工〔200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

 

2014129

 

 

 

 

 

 

 

 

 

 

附件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提高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质量,保障广大教职工民主权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教代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依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方案,与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选举办法应包括:选区划分、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构成比例、选举办法等内容。同时,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学校各基层工会根据选举办法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推荐到相关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当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由所在团(组)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二、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

教代会应当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对换届时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三、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四、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现任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院士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教代会主要分为换届大会和届内年会两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及工会委员会负责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大会)

()换届大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学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经费预算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开始进行筹备工作;

2.确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3.向正式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

4.拟定会议日程、议程,提交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通过;

5.起草教代会工作报告,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学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6.提出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教代会常设领导机构(即执行委员会或常设主席团)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建议名单及产生办法,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会议选举;

7.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8.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9.学校工会于会前一个月将学校筹备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上报上级工会审核、备案。

()换届大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组织召集,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提出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4.通过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5.通过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6.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换届大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会议主席团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听取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专题报告;

4.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工作报告;

5.审议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7.必要时,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做出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向会议做出说明,提请会议确认;

8.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9.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会议发言;

10.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通过新一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11.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二、教代会(届内年会)

(一)届内年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学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及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会议的日程、议程、议题、经费预算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着手进行筹备工作;

2.起草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并于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3.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的报告;协调学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4.征集提案并进行归纳、整理;

5.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二)届内年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一般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召集。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听取代表调整、撤免、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4.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5.通过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三)届内年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2.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审议教代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6.必要时,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会议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会议做出说明,提请会议确认;

7.必要时,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8.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会议发言。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共同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

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设立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产生办法

1.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会议主席团提出下届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党委审查;

3.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确认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选举;

4.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二)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规则

1.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2.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议前向秘书长请假;

3.需经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通知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

4.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要密切联系教职工,主动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6.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并催办;会议纪要送达学校各位领导。

(三)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主要职责

1.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

2.向教代会报告代行教代会职权情况,提请确认和表决 

3.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4.听取各代表团(组)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5.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6.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7.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设立

根据教代会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具体情况,教代会下可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民主办学监督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等若干常设性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产生办法

1.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学校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教代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4.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向教代会或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5.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6.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内容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对讨论事项的评价;会议对议题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换届大会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

1.会议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

3.会议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会议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会议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二)届内年会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

1.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

3.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会议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教代会通过的并经学校同意的会议决议决定。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未设相应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由学校工会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提案征集工作是反映教职工建议和要求的最直接方式。代表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办理与落实等环节。

一、提案的征集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位代表提出后,须有五位代表(含)以上附议。也可以教代会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名义提出。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开展提案办理前的调研工作,包括与提案人沟通,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详细内容;与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沟通,明确提案原因、现状和涉及的后果影响;查询相关文件,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政策规定。

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要转交承办部门办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答复,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会议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会议提案落实的情况。

对优秀提案、优秀代表和优秀承办单位应该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