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工〔2013〕2号: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 来源:校工会 | 发布日期:2013-01-09
 各分工会、分工会小组:

    为加强工会财务工作,校工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工会  财务管理  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   主动公开   201319日印发

                                       共印10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结合《北京市教育工会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原则:

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三条 工会会计的主要职责:

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法规、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配资金。

第四条 工会财务管理体系:依法建立独立的工会预算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工会会计性质: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第六条 工会会计核算对象:以工会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工会各项收支状况和结果。各项资金和资产统一纳入工会预算进行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七条 工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不存在待摊费用。

第八条 工会各项财产或物资以购进的实际价格进行核算。不提取折旧,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格。

第九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按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期一致,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工会经费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单位机关财务或党、团其他组织财务合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使用应重点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教职工活动等方面。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纳入预算,并按北京市教育工会制定的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工会经费的使用接受国家的监督。

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十三条 工会会计要素是: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一)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负债是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还的债务。

(三)净资产是资产减负债,收入减支出的差额。

(四)收入是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五)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 经费收入是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科目:

(一)会费收入: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号)和(工财字[1994]69)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按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合计的0.5%

(二)拨缴经费收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有本级工会留成的工会经费,作为工会的拨缴经费收入,并在税前列支。

(三)上级补助收入:北京市教育工会下拨的各项补助。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拨给工会的各项补助,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费用补助等。

(五)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财政拨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帮扶资金、送温暖经费、疗养事业补助、劳模补助、基建、维修及大型活动的补助等。

(六)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七)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八)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财产变卖处理废品收入等。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业务,凡是行政下拨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工会经费开展的各项活动须按照规定的科目列支。

支出科目:

(一)职工活动支出:核算工会为会员及其他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的各项支出。

2、文体活动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各项支出。

3、宣传活动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宣传活动方面的各项支出。

4、其他活动支出核算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以及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业务支出:核算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核算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等支出。

2、会议费核算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外事费核算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费用。

4、专项业务费核算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5、其他业务支出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支出。

(三)维权支出:核算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核算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费核算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费核算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核算工会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如参与立法费等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核算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核算工会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2、办公设备购置核算工会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3、专用设备购置核算工会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4、交通工具购置核算工会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5、大型修缮核算工会各类设备、建筑物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6、信息网络购建核算工会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7、其他资本性支出核算工会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五)补助下级支出:核算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1、回拨补助核算工会按有关规定给下级工会的回拨经费补助。

2、专项补助核算工会对下级工会指定项目的补助。

3、超收补助核算工会按有关超收增缴的规定对下级工会的超收补助。

4、帮扶补助核算工会按有关规定对下级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补助。

5、送温暖补助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补助。

6、救灾补助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用于慰问在自然灾害中经济财产遭受损失、生活遇到困难的职工和家庭的补助。

7、其他补助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的除上述明细科目所述内容以外的其他补助。

(六)其他支出:核算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支出。

根据《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及退职生活费。

()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设施,人员和设备等费用。

()行政方面委托工会组织的各类庆祝活动和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评比、奖励、考察、休养会议等各种活动费用。

(十一)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十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十三)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十四)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十五)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十六)工会组织职工疗()养活动的费用。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财字[2000]46号)文件中规定:离退休职工不计提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不支出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活动费用。

 

第五章 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预算的编制由学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按照北京市教育工会的相关要求进行。

工会的预算执行由北京市教育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二十条 工会预算的编制方法: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教职工权益、为教职工服务、组织工会活动和为教职工办实事方面。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审批程序:学校工会的预算草案,要听取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工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预算在未批准之前只能列支必要活动经费,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工会负责组织预算收入。

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工会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二十四条 工会决算的编制:决算是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工会应按照北京市教育工会相关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决算未经批准前,称为决算草案。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报送北京市教育工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六条 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北京市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会计日常核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工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工会应当严格执行岗位分工制度,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账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制定工会的支出审批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应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且经手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工会要坚持由工会主管财务的主席“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条 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工会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计人员依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名章或签字。

第三十三条 工会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名章或签字。

第三十四条 工会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的资金安全。会计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等有价票证进行盘库,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顺利。

    对物资采购指定专人负责,每次采购均有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领用物资必须有领用原因、领用人、批准人。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全国总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报废,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报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八章  呆账的处理

第四十条 呆账的确认:工会经费形成的由工会财务部门管理的呆账。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定为呆账:

()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消、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

()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

()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无法收回的暂付款。

第四十一条 呆账处理原则: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工会的呆账处理由学校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备案。

()处理呆账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薄,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造成借款呆帐损失的单位,应停止借款。

()对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呆账处理审批程序:

()工会财务部门对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成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部门审核。

()工会财务部门将呆账事项汇总,报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前,征求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必要时可由经审办公室安排审计。

()工会财务部门依据主席办公会议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票据管理,收好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和财政部票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只有建立工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由北京市教育工会直管的基层工会,方可到北京市教育工会财务部领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四十五条 为便于管理,工会原则上每次领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一本,并执行领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六条 工会用毕《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及时归还,并在发票封底注明收缴金额、上解金额、发票使用张数、作废张数,工会盖章且经办人签字。

第四十七条 工会要对领取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要按有关规定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撕毁。

四十九《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适用范围: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要按规定内容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专用收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五十一条 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挖补、撕毁、丢失专用收据。不得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

第五十二条 工会领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时检查是否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交回北京市教育工会。

第五十三条《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有遗失,应及时将原因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五十四条 工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五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五十八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十九条 工会会计岗位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六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与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六十三条 工会的会计档案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清册、销毁清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六十四条 工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工会财务部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存入学校档案馆,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工会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不得私人保管、严防损毁、丢失。

第六十六条 工会会计档案,由工会财务部负责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查阅清册、销毁清册。

第六十七条 工会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工会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十八条 工会财务部门定期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加以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折叠整齐,加具封面、封底,在装订线上加贴标签。在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月、凭证种类、起讫日期、起讫号数、记账凭证张数、会计主管签章、装订成册。

第六十九条 工会电算化的电子档案,每次记账数据在更新操作后进行硬盘备份以及每年年终结账后进行数据磁盘介质备份。

第七十条 工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第七十一条 工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二条 工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涉及外事和其他重要凭证,保管期限永久。

(二)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永久。

(三)现金、银行日记账,保管期限25年。

(四)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日记账、明细账、总账、辅助账、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15年。

(五)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5年。

(六)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七十四条 工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工会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工会主席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工会办公室与工会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并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工会主席。

第七十五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七十六条 工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每年应打印纸质会计档案。同时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

第七十七条 工会因业务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双方经办人、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2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