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工〔2014〕6号: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校工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现将该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4年7月11日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 2014年7月11日印发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规范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称“经审会”)是代表工会会员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进行独立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经审会向华北电力大学工会(以下称“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审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经审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
第五条 经审会由5-7名委员组成。委员应通过选举由具有一定财经知识、熟悉国家和工会财经政策法规、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工会经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会员担任。为有利于代表广大会员进行有效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其他会员代表。
第六条 经审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经审会会议,主持经审会日常工作;设副主任1-2名,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审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七条 经审会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主任的任免,要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经审会的经费列入校工会预算计划,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经审会应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执行和决算;
(二)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工会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四)工会重大项目或活动经费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
(五)国家和上级工会财经政策法规的执行;
(六)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合理和有效性;
(七)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
(八)下属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
(九)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第十条 经审会应督促校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账目,检查经审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经审会有责任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财产事宜向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提高经费和财产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经审会在校工会组织机构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变动时,负责监督财务、财产的清查和交接。
第十三条 经审会应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向工会干部和会员宣传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政策法规。
第四章 权 限
第十四条 经审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十五条 经审会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列席校工会委员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委员列席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经审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校工会委员会按时报送有关经费收支的年度预算计划、决算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有关财务工作的汇报;
(二)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算计划、决算报告等会计资料,查阅其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对校工会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学校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者,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六)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建议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年度预算计划、决算报告,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应由经审会审查、签章。
第十八条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对校工会年度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转发给经审会。
第十九条 经审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条 经审人员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报复陷害。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干预报复陷害经审人员的行为,并对报复陷害者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履行经费审查监督职责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经费审查按项目进行;
(二)列席校工会的有关会议,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校工会有关财经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对校工会重大活动或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查项目的内容和时间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计划审查,于每年初进行;
(二)年度调整经费收支预算计划审查,于调整预算计划时进行;
(三)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暨决算报表审查,于每年初进行;
(四)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审查,于每年7月份进行;
(五)任期经费收支情况审查,于换届前进行;
(六)专项经费收支情况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七)会员所反映的重要经费问题专项审查,随时安排。
(八)上级工会、学校和校工会委员会安排的有关经费的审查,根据要求安排。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于每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审查项目计划及增加年度计划外审查项目时,通报校工会知晓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查工作流程:
(一)成立项目审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
(二)制订经费审查方案;
(三)核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实物等;
(四)提出经费审查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向被审查单位征求意见;
(六)提出经费审查正式报告。
项目经费审查工作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期经费收支情况审查报告应提交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其它经费审查报告应提交校工会委员会,由其做出处理决定。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后所作决定,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应保持与校工会及学校审计、财务、人事等部门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 密切协作, 取得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经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要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意见,对会员所提出的意见或问题,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形成决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 经审会应建立经费审查操作规程和计划、总结、学习、会议、调研等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政策法规,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审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私自泄露未经正式对外发布的财务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8日颁布的《华北电力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