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并经2015年第1次党委常委会和第六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13日
华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依据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关注教职工合理需求,反映教职工集体意愿,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公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尊重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教代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教代会。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结合起来,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坚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紧紧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出力,集思广益、凝心聚力,切实发挥好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作出。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教代会通过的并经学校同意的会议决议或决定。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负责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名额不低于全体教职工总人数的5%,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非事业编制职工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依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方案,与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执委会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选举办法包括:选区划分、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构成比例、选举方式等内容。同时,还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学校各基层工会根据选举办法,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报基层党组织和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待审查通过后,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推荐到相关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选举产生后,以原选举单位为基础,依据学科特点、工作需要,由教代会执委会或筹委会确定代表团组成或调整方案。代表团团长由所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对换届时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形成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撤换和增补本单位代表意见,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审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五条 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现任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院士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按照换届程序和要求,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推选,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承担相关的工作职责,必要的可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执委会由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产生,人数一般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任、副主任由执委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筹备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向教代会报告代行教代会职权情况,提请确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并催办,会议纪要送达学校各位领导。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经全体会议通过,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其日常工作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
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的选举规则、程序事项的表决规则、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结合学校实际,通过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调研、听证等制度,形成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完善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提案评选、代表培训、检查评估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及执委会委员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执行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教代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