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教育工会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用)》的通知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1-28

各分工会、分工会小组:

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校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现将《中国教育工会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用)》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中国教育工会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用)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中国教育工会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试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意愿、依照《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积极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教育职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校工会与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校工会配合、协调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会员、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和临时工(签约6个月以上)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七条  教职工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凡在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工作的会员必须参加一个工会小组的活动,自愿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工会组织按照校、院、部分别设置校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三级组织。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1-3人,委员若干人,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分工会按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属地设置,委员会成员由本分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组织、校工会双重领导,任期三年。分工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设置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会员人数多少而决定,一人可兼任两个以上职务。

第十三条  工会小组一般按院、部、室和行政部、处、室(10人以上)设立,受分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小组长由本部门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5人组成,任期三年或五年。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工会委员会可下设女教职工、宣传、文体工作部,各部由3-5人组成,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委员2-3人,由工会委员会负责产生。

第十六条  按照教代会条例规定,校工会办公室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按校行政要求校工会承担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转。

一、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二、分工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空缺时,由党总支和分工会协调提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提交分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三、校工会委员会空缺时,由原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校工会副主席、主席出现空缺时,由校党委和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调整与增补,

一、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在任期内校内调动不作调整,因工作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后,其委员资格既行停止。

二、按同岗位替补的原则,缺额的单位按本部门民主程序推荐,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三、增补工会委员会委员须差额投票选举。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应一年召开一次,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三分之二有效,会议的表决结果,必须由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会员的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结合的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委员会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校工会委员和分工会委员换届选举时必须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10%。

 

第三章       工会与党委、行政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自觉接受学校党政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会汇报工作,反应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校工会委员会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对上级工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校工会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并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要支持尊重行政领导的决策和指挥权,教育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校行政在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应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工会受理教职工关于劳动人事的申诉;根据学校建设需要和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改革方案,并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第四章       工会的基本任务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工代会决议,协调和指导各分工会工作,处理校工会日常工作和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工代会及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和工代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人事争议,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党政的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

四、结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特点,作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深入进行教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教师社会实践、教师服务社会活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六、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开展教职工的互帮互助活动,积极开展教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做好特困、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八、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九、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管好、用好工会财产。

第二十七条  分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校工会和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的教代会、工代会,贯彻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议,带领会员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二、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让教职工知校情、议校事、谋校政,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的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

四、组织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教职工需要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

五、搞好基层分工会组织建设,学习先进经验,慰问特困和患病、伤亡职工,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  工会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组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提高会员队伍素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

二、动员会员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生产任务,组织开展教育创新活动。

三、做好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对生病会员进行慰问。

四、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定期开好工会小组民主生活会,传达校工会及本分工会的决议,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和按时收缴会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的实际,华北电力大学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正负主席、宣传、文体、女工等委员组成。为便于分工会委员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  分工会主席主要职责

(一)、在校工会和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分工会的工作,团结分工会委员会一班人,贯彻校工会的工作安排,带领会员开展好各项工会活动。

(二)、负责分工会的民主政治建设工作,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的教代会、工代会,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让教职工知校情、议校事、谋校政,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的进程。

(三)、负责分工会的维权工作,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师德先进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的二级建家活动,积极争取党政对工会工作的大力支持,把分工会建成群众满意的教职工之家。

二、分工会副主席主要职责

(一)、协助分工会主席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教职工需要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

(二)、分管分工会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座谈会、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文件,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教育,推动学校“三育人”建设。指导工会宣传委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校工会活动,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宣传工作,宣传本部门的特色活动。

(三)、分管分工会文体活动,指导文体委员组织会员参加校工会和本部门的各项文体活动。

(四)、分管分工会组织工作,做好新会员发展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会员进行工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教育。

三、分工会宣传委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席做好分工会宣传报道工作,运用宣传工具和阵地及一切有效途径,宣传工会法律法规,宣传分工会的特色活动。

(二)、按照《分工会宣传工作量化考核细则》,积极为校工会网站投稿。

(三)、协助主席做好召开二级教代会、工代会的筹备工作。

四、分工会文体委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席做好文体工作,坚持寓教于乐的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协助主席组织好一年一度的校运动会和各种文体比赛。

(三)、协助主席搞好春游、教师节、迎新年等活动,开展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聚人心活动,把具有不同兴趣和爱好的教职工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吸引教职工参加工会活动。

五、分工会女工委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保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实事。

(二)、协助并督促本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女教职工劳动福利方面的法规、政策。

(三)、做好计划生育、职工子女入托和入学、女工保险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适宜女教职工特点的文体活动和慰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