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关于婚育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华电京校办(2005)2号

作者: | 来源:计划生育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06-28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文件

华电京校办〔2005〕2号

校直各单位:
    现将《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关于婚育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关于婚育工作的规定》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婚育工作  规定  通知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05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关于婚育工作的规定

    为搞好我校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文《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改制定如下规定:

一、 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证明及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产假、奖励假规定:

(一)大力提倡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双方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不符合晚婚条件者只享受3天婚假。

(二)大力提倡和鼓励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个月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一个月),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或由男方享受奖励假。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若男方为我校教职工,配偶为非行政(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其享受晚育假奖励工资标准参照我校相等条件的女教工工资执行)。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妇护理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单位同意,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四)女职工除享受第2条规定的产假外,由女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为了保障妇女产后健康,女职工产假必须一次连续休完,不得因节假日及寒暑假分段计算休息。

(六)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符合晚育条件,也不能享受晚育待遇。

三、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凡我校初婚育龄女职工,到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持结婚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3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妇幼保健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

四、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依照《条例》规定条件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须向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进行核实后分别出具证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女方单位将双方申请、双方单位证明及有关材料(女方户口本、离婚判决书、协议书、结婚证、抚养子女和医院残疾证明书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

(三)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后发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由女方单位填写,男女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到街道计生办。

五、新生儿入户程序:

(一)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属独生子女的到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后,经男女双方单位盖章、居委会盖章。

(二)新生儿入户所需证件:《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三)育龄妇女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后女方将申请书一式两份全部交回单位。根据女方所休产假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起止月填写清楚。返回男方单位一份。

六、育龄妇女响应国家号召有一对夫妻生育一孩后(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凡休3个月产假,父母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休半年(6个月)产假,父母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5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奶费补助每月4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一半,从出生发至年满2周岁,领证后一次付清。女职工在此期间调出本校,则相应扣回所发奶费。

(三)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参加统筹每月交贰元,每年一次性发放统筹医疗费300元(25元/月),发至18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五)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七、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保证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幼儿入托补贴标准根据京高教财(1994)088号文,从1995年1月开始,每月由父母双方单位随工资分别发婴幼儿补贴50元。发放时间从第七个月起至六周岁上小学止。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七周岁。

九、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按人事处核准的协议书执行。

十、凡到外地分娩的女职工、慢性病就医者,一律不予报销。临时有病可就近一个公费医院就诊。药费报销按大学《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药费报销时间只限当年。最晚到第二年一月份,过期不予报销。

十一、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享受下列待遇:

(一)育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长效措施(上环或皮下埋植)奖励50元;绝育奖励100元(男同志绝育照发)。

(二)育龄妇女上环手术后,除按规定享受2天公假外,学校增加奖励假5天,合计7天;皮下埋植享受公假4天;均按公假对待。

(三)因上环失败而做人流,按公假对待,并给营养费50元。

(四)本校育龄妇女已办理《生育服务证》,怀孕后有先兆流产或发烧等,经检查后,需做人流和引产者,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可享受公费医疗,并按规定享受假期。

(五)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后,实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的,不慎怀孕在合同医院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除中期引产外)手术费给予报销。

十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凡本校聘用的临时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各单位录用的临时工,进校时要考核计划生育情况,出现问题由招收单位负责。

(二)录用前需查验本人户籍所在乡(街道)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予以登记方可录用。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婚育证》。

(三)外地来我校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之日起十日内,持《暂住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到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并办理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

十三、药具管理:

药具由计划生育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管理发放登记(计划生育宣传员每季度领一次)。宣传员必须认真负责,摸清用药人数,登记造册,使避孕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本校职工必须执行计划生育各项规定,牢记并遵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公民,否则予以处罚。

(一)根据《条例》规定凡违背者,一切相应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已享受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职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执收单位及标准如下:

执收单位:北京市昌平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109001

社会抚养费

 

 

 

京价(收)字[2003]第253号

109001001

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子女或非婚生育

基数/人

3-10倍

当事人

京价(收)字[2003]第253号

109001002

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基数/人

6-20倍

当事人

京价(收)字[2003]第253号

109001003

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一子女

基数/人

1倍

当事人

京价(收)字[2003]第253号

109001004

社会抚养费-未达生育间隔女未满28岁

基数/人

1/5倍

当事人

京价(收)字[2003]第253号

 

备注:

1.基数指的是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3.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以上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4.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加倍征收。

5.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三)凡本校职工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一律解聘。

十五、计划生育要列为考核职工内容:

(一)凡达不到计划生育规定标准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二)年终对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凡达标的单位可评为本校计划生育先进单位,予以表彰;未达标单位予以批评。

(三)对在经常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单位宣传员,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华电京办[2000]191号文《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