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8〕54号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6-28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京人口发〔2008〕5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  特别扶助  通知                   

抄送: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

         法制办、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共印80份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 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

        现就上述条件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

  • 以本人户口簿为准。
  •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本市一方可以单方领取特别扶助金。
  • 因迁移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确定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确定

1、特别扶助金发放以家庭为单位,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如,女方1958年12月1日出生的,该夫妻自2008年1月1日起领取)。

女方超过49周岁子女死亡的,以确认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为起点发放。

2、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确定

1、只生育一个子女,指夫妻累计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并已结婚、未与他人有过结婚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指收养子女的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的,应通过户口登记能证明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入户。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指,1973年以来该对夫妻没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及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生育子女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须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无存活子女”的确定

       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均死亡。

二、关于终止特别扶助的确认原则

      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人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户口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

       离婚或丧偶,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的或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子女,子女数不再符合条件的;

       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离婚或丧偶的特别扶助对象单方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

      自死亡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其配偶继续享受。

  • 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

      自户口迁出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本市一方继续享受。

  •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

      审批错误、婚姻生育情况不实等,自发现当年退出特别扶助。

三、关于享受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出具当事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其他有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四、其他特殊情况

(一)《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问题

1、 《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

2、下列情况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1)丧偶或夫妻一方或双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人员。

(二)关于再婚问题

1、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离婚或丧偶的,未再婚的继续享受特别扶助。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子女数分别计算。其中,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另一方子女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中止享受特别扶助。此对夫妻又离婚的,原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年满49周岁时重新申请。

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计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现子女死亡的,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及其亲生父母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另一方亲生父(母)再生育或再婚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抚养教育关系”是指子女在18周岁以内,法律判决或协议由其抚养教育。

(三)关于收养解除的问题

合法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养父母子女数。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子女是否存活,养父母均不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亲生子女又死亡的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印发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特制定此工作程序。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扶助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3张一寸免冠近照。复印件可以由本人提供,也可以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复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经办人审核无误后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签名。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退还申请人。

个人申请时间为上年8月1日至当年1月15日。

(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评议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上门核实。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联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疑义的,应与有关部门联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的社区村(居)民代表评议会,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由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按上述程序办理。经过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并退回申报材料。

       此项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报表》、《评议表》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办事处主管主任或主管乡镇长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花名册》、《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将《申报表》、《评议表》连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于审核中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退回有关材料,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四)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区县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申报表》、《评议表》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特别扶助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县人口计生委填写《花名册》、《汇总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②资格确认的准确性。抽查中有异议的,市人口计生委将责成区县人口计生委改正或重新认定。此项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填写《汇总表》,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已享受对象的资格年审程序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评议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与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见面,并对其户口、婚姻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复核。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联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的村(居)民代表评议会,对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的资格进行审议。

       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评议表》、《花名册》和《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并在《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退出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年审通过的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花名册》,上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要重新填写《申报表》和《评议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此项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评议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退出汇总表》)、《花名册》、《汇总表》,连同《评议表》、《退出审批表》、退出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三)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街道(乡镇)计生办上报的《评议表》、《退出汇总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花名册》、《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特别扶助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在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的《退出审批表》、《年审表》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汇总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汇总表》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年审的程序是否完备;②资格退出确认的准确性。抽查中有异议的,市人口计生委将责成区县人口计生委改正或重新认定。此项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填写《汇总表》、《退出汇总表》,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户口迁移对象的审核确认

        户口迁移对象指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化的特别扶助对象,不包括退出的特别扶助对象。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特别扶助对象的个人信息转移交接事项。

        户口迁移后特别扶助对象应向迁出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交变动后的户口簿,迁出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特别扶助对象信息变动单》,由迁出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计生办、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盖章留存。

        涉及到区县之间迁移的,迁出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和迁入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做好个人档案移交工作,具体移交程序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自行制定。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报表时,要分别作单独的文字说明。只在区县内部迁移的,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协调工作。

       待移交工作结束后,该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应由迁入地负责,按照已享受对象的资格年审程序办理。

 

附件:1.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样本)

            2.特别扶助对象信息变动单(样本)

 

附件1: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样本)

        根据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享受特别扶助: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无存活子女。

       经审核,XXXX年本街道(乡镇)辖区内有下列XXX名同志符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现予以公示。

 

社区居(村)

姓名

 

 

 

 

……

……

 

公示日期从XX月XX日至XX月XX日。

街道(乡镇)举报电话:XXX;

区县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XXX;

市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83970800。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特别扶助对象信息变动单(样本)

 

         特别扶助对象(姓名),其户口所在地由×××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村)迁入×××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村)。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镇(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

 

一、《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每张表只填一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填写本表的特别扶助对象以下均称为“本人”。

1.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据实填写。

2.户籍地址:按照本人户籍地填写家庭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现居住地址:按照本人现居住地填写家庭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3.联系电话:能与本人直接联系的电话。没有填“无”。

4.本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状况:按照户口簿上本人信息填写;

公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上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如调查对象没有或丢失身份证,可到当地派出所查阅其身份号码;

婚姻状况:按照本人婚姻现状据实填写(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

婚姻变动年月:按照本人最后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填写。

5.配偶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状况:按照户口簿上配偶信息填写;

公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上公民身份号码填写;

婚姻状况:按照配偶婚姻现状填写“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六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婚姻变动年月:据实填写。

配偶已死亡或已离婚的不再填写配偶信息。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作为特别扶助对象填写此表。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子女是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按照《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的编号填写,不能空填;1991年6月1日以前出生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编码栏用斜线表示。

7.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个人账户建立日期:按建立帐户实际时间填写。

8.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含合法收养):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分性别进行填写。

9.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含合法收养):

孩次:按照夫妇曾生子女及收养子女的年龄大小依次排序;

姓名、出生年月、死亡年月:据实填写;

是否亲生:据实填写以下四种①本人与配偶亲生    ②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③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    ④收养

10.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填写审议意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盖公章。

12.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初审意见,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13.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意见,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签字,并盖公章。

14.本人签字:申报特别扶助对象本人签字;

调查员签字:谁调查谁签字;

初审人签字:乡(镇、街道)计生办两名初审人员签字;

复核人签字:区县人口计生委两名复核人员签字。

《申报表》一式三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区(县)各留存一份。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填写的《申报表》一式三份,逐级审批;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只填写一份《申报表》(不需盖章),作为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摸底登记。

二、《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据《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评议。会议须对每一个新增对象和每一个退出对象的条件进行审议,并按照《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的项目填写相应内容。评议结论要注明特别扶助对象的姓名,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均要在表下方“与会人员签名”处签名。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至少5人参加评议。

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的《评议表》一式两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特别扶助对象本人档案各留存一份。

三、《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1.年度:为年审的年度。

2.年审时间:年审的实际时间。

3.受扶助年度:为开始享受特别扶助的年度。

4.年审结果:分年审符合和年审退出两种情况。经过年审继续享受本年度特别扶助的在年审结果中填写“符合”,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填写“退出”。

5.核查人员签字:分别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区(县)三级人员各1人签字。

《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一式一份,由区(县)人口计生委留存。

四、《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该表按照新进入对象、年审符合对象、年审退出对象及下一年度摸底对象分别填写。每一行登记一个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表四.1

1.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填写特别扶助对象花名,计算填写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特别扶助对象合计数。

2.具体项目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中的信息填写,户口性质:填写“城市”或“农村”。

3.填写页码。

4.填报人、填报时间: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如实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章。

5.《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上报所属街道(乡、镇)计生办,一份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留存备案。

(二)街道(乡、镇)填写表四.2,并以电子版形式录入、汇总上报

1.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顺序填写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特别扶助对象花名,计算填写本街道(乡、镇)特别扶助对象合计数。